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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缓刑

2022-11-01 13:56: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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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缓刑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缓刑。

  1.概念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的撤销

  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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