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1 13:56:5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缓刑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缓刑。
1.概念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的撤销
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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