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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干货:量变质变规律

2022-11-01 13:35: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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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干货:量变质变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作为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个非常常考的概念。考试中的考查方式主要是对量变和质变概念的理解,以及判断一个事例是否符合量变质变规律。今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探究量变质变规律的主要考点。

  一、量变质变的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和形式

  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从量变到质变。量变与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状态或形式。

  二、质、量、度的概念

  质:事物成为它自身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物若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它就不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为他物。

  量: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

  度: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或数量界限。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质与量的统一体现在“度”这个范畴中。在度的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超越度的范围,事物的质就会发生变化。

  三、量变、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一)量变

  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在原有性质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所发生的变化,呈现连续性、渐进性的状态。

  (二)质变

  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呈现间断性、飞跃性的状态。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三)辩证关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变的特征。

  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和新的质变,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交替、以至无穷。

  发展是渐进性与飞跃性的统一、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四、方法论

  (一)积极做好量的积累,创造条件,促使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

  (二)防微杜渐。

  (三)坚持适度原则,即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划清界限,防止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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