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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2022-04-18 15:59: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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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以下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必须剥夺:无期和死刑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

  可以剥夺: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执行与起算

  ①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的问题。

  ②附加于管制,与管制同时执行起算。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时,其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时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例题】

  1. (单选题)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 )

  A. 资格刑

  B. 财产刑

  C. 生命刑

  D. 自由刑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下列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是( )

  A. 有期徒刑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拘役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所以ABD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又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 )项权利。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员工的权利

  C.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D. 担任国家级机关职务的权利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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