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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支考试内容-公基: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4)

2021-07-15 11:15: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司法警官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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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支考试内容-公基:刑法分则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辨析(4)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都是以欺骗的行为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所使用的手段不同。一般的诈骗罪对于手段没有特殊要求,二信用卡诈骗罪则要求使用在此过程中使用信用卡。

  两者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当法条竞合时,一般的处理是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在诈骗罪的情形中,诈骗罪对于手段只是一般要求,而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手段是有特殊要求的。因此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信用卡诈骗罪的是特别法条。当两者进行适用时,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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