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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2021-07-15 11:04:1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司法警官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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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三支一扶行测考试中经常出现对《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且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或是概念辨析、或是案例考察,相对而言难度较大。而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又经常出现利用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概念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知识点理解不到位,直接影响做题效果。今天重点讲一下累犯的认定,从这个知识点的讲解来感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刑法中的体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由此可知,在我国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我们来分别认识一下。

  1、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5年之内又犯新罪;已满十八周岁。例如:25岁的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构成一般累犯。那么我们将这个案例稍加更改,25岁的张三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条件不变,此时是否构成累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满足累犯故意犯罪的条件。由此可知,不是所有屡教不改再次犯罪的都构成累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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