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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这类人员可调任公务员!江苏省出台实施办法!(4)

2020-05-01 14:23: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贵州改革

  第十二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调任人选,必要时可以进行考试。

  机关对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应当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廉政情况材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一)省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机关调任公务员,由主管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决定的调任事项,视为已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调任审批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调任审批应当呈报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

  (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任审批表。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四)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调任人员经审批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调任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可以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其他机关职位,原则上也不得转任所在机关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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