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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这类人员可调任公务员!江苏省出台实施办法!(3)

2020-05-01 14:23: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贵州改革

  第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

  (二)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

  (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急需;

  (四)重要专项工作急需。

  第九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十一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适当调整调任条件的,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逐级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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