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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这类人员可调任公务员!江苏省出台实施办法!(2)

2020-05-01 14:23: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贵州改革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七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能够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道德品行良好,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情形以及国有企业其他相当层次领导职务人员调入机关的,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与拟调任职务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等级,或者符合提拔担任拟调任职务职级的基本资格条件。

  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县级和乡镇(街道)机关(不含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调任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七)具有正常履行拟调任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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