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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之——慈善法(6)

2016-06-17 17:03: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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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之——慈善法(6)

  政府以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公务员“按职论价”进行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和变相强制捐款,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在其他地方,也不乏存在公务员“被要求”向贫困党员、救助基金、重点工程、公路集资、铁路入股等等的捐赠。

  《慈善法》对政府机关的强制摊派募捐做了禁止性规定,体现了慈善的自愿性,进一步说明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具有无偿性。

  《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也对其他部门的强制摊派募捐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诺捐款可强制履行

  2012年6月18日,《京华时报》刊发了“连腿女孩获捐款许诺多年未兑现,讨要均答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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