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资料 > 新法解读之——慈善法(3)

新法解读之——慈善法(3)

2016-06-17 17:03: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新法解读之——慈善法(3)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何让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个人获得善款呢?

  《慈善法》疏堵结合,标本兼顾,《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在上述事件中,受伤者李娟的确身患重伤,但不能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应该编造虚假情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唯有遵守法律,才能呵护公众爱心,规范求助行为,涤清慈善环境,让更多更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真正得到捐赠,渡过难关。

  捐赠信息公开透明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

  虽然在其后的调查中,事实得到了澄清,郭美美后因涉嫌赌博罪锒铛入狱。但是,这起事件使得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继而引发公众对整个慈善的质疑。

  《慈善法》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2023年吉林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吉林省事考资讯中心:jlhtsydw
最新考试资讯,权威备考资料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