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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之——慈善法(4)

2016-06-17 17:03:44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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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之——慈善法(4)

  《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同时,《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慈善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禁止强制摊派募捐

  2014年8月20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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