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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1-09-14 11:15:0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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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考常识中,刑法的内容常被考到。而在刑法学习中,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把握又十分重要。这不仅体现在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识记上,更体现在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上。很多考生对于刑法基本原则进行机械记忆,并未把握住基本原则的实质内涵,因而在做题当中容易做错,给备考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教育优秀教研团队中的老师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所必需遵守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上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会遭到法律的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要求有:第一,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定,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和修改《刑法》来加以明确。第二,禁止溯及既往,即今天的法不管昨天的事情,昨天的事情,只能由昨天的法律来管,如果旧的法律规定不是犯罪,而新的法律规定是犯罪,那么旧的犯罪行为就只能适用于旧的法律,新的法律不能适用。第三,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特别注意,不是禁止类推,而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如二十岁的男子强奸一位二十岁的女子,构成强奸罪,但二十岁的女子,强奸一位二十岁的女子,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第四,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一个犯罪行为,究竟应该判处何种刑法,应该有个大致的规定,不能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第五,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如凌迟(千刀万剐)、宫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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