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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解读基本经济制度

2021-09-14 11:13:0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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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解读基本经济制度

  在这短暂的复习时间里,小编提醒大家复习要掌握技巧,接下来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答题技巧。常识中,经济常识常被考到。而在经济常识中,基本经济制度是考察的一个重点内容。许多同学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不甚了解,特别是对不同事物的所有制形式不很清楚,给备考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吉林华图名师从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种类以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的政策加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基本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公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多种所有制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又称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就是典型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我国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如村办集体企业,即为典型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在某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一部分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另一部分归非公有制单位所有,如中石油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共同设立一个新企业,这个新企业中,中石油所出资部分即为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就国考而言,考试常考的一个知识点是,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只能为国家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只能为集体所有,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最新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仅仅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正案中的表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到了二零零四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是:“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把握不同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熟悉我国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考试当中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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