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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几类常考的无效合同

2021-09-14 11:09:1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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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考几类常考的无效合同

  在常识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常被考到。而在合同效力中,无效合同的判定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考生理解并牢记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很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不能深刻领会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给备考带来诸多困难。为了便于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吉林华图名师从无效合同的内涵及类型两方面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无效合同的内涵

  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个合同要想有效,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此三要件,缺一不可,因此,无效合同的首要特征是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自始无效,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确定无效,是说合同至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没有人可以使其有效;当然无效,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理所当然归于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合同一共有五类,即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五类合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多以案例的形式加以考察,因此需要考生通过案例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在此各举一例,对五类合同加以解读。

  案例一:张三是县政府采购员,在李四店铺采购人参。李四明知售给张三的为白萝卜干,但仍告诉张三所购为人参,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人参买卖合同,即为欺诈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王五所开店铺一学徒,名叫赵六,一日,王五让赵六购买灯泡一个,赵六便去赵七灯泡店购买灯泡。赵六与赵七恶意串通,协商以五百元的价款买卖灯泡一个,而此款灯泡的真实价格为五十元,事后,赵六与赵七将多出的四百五十元分得。赵六与赵七所签订的灯泡买卖合同,即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王五)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三:张三是一民办学校校长,大年初一给县教育局局长拜年,当着教育局局长的面把二十万元的红包给了局长五岁的孩子,并称是给孩子的压岁钱,属于赠与。此赠与合同,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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