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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考试内容-公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2)

2021-07-16 09:08: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司法警官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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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考试内容-公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2)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例题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是_____。

  A.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刑事拘留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D.警告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首先B选项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的种类,其次本题A选项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C选项规章不能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进行设定;D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当选。故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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