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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考试内容-公基: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年龄(2)

2021-07-16 08:49:3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司法警官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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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考试内容-公基:如何学习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年龄(2)

  1.8种行为中不包括盗窃。故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无论盗窃多少金钱都不构成犯罪;

  2.8中行为都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即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任何过失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3.8刑法中所称的周岁均是以生日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故而,14周岁生日当天的自然人杀人,不构成犯罪;

  4.8中犯罪行为中不包括制造、运输毒品,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对贩卖毒品构成犯罪,对于制造、运输毒品不构成犯罪;

  5.8中行为中对于绑架不构成犯罪。

  在实际考试过程中,喜欢考察的罪名之一是绑架罪,在绑架罪中,如果杀害被绑架人,只构成绑架罪,不另外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若只是个15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被害人并杀害的话,若只能以绑架罪定罪则不符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要求的8种犯罪行为要求,则,为了保障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相比,没有太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仅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在刑法中,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只是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这也是日常做题中非常容易和民法中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相混淆之处。

  综上,学生在学习刑事责任年龄中,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关其内容重点把握哪8个犯罪行为及从8种犯罪行为中延伸出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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