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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民法之侵权责任

2021-06-02 09:42:2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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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民法之侵权责任

  首先,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在生活与法律这两个领域中,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写法一样,但意思差别却很大。比如说原来出于好心帮忙,在中途想退出来,别人会说,不行,这事你必须负责到底,很多时候,你并没有这个义务负责到底,而法律上的总体来看是一种基于义务违反,承受的不利益的后果。通常产生法律上的责任要有在先的义务——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不能是为了特定目的,随意构造出来的。比如说民事责任就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有当某人有确实存在的义务必须履行时,他没有履行,他才承担义务。所以说鹿晗对自己的粉丝有安全保障义务么?不用想肯定没有,那有人因为接受不了他恋情而做一些极端行为,那只能归于个人行为,明星没有控制义务,所以对于责任,我们有个基本的认识,就是要想让别人去承担义务就必须要找到人家承担的义务是哪些,而不能把法律上的“责任”过于泛化成口语中的“责任”。

  其次,本文在重点给大家总结一下我们公基考试中最常考的一个知识点——侵权责任。

  第一,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侵权责任的特征包括:1、侵权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根据。2、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3、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禁止对当事人实行人身强制。但侵权责任也不限于财产责任,其它责任方式比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第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在追究责任时考虑并且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特殊侵权责任。1、监护人责任的承担:(1)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监护人减轻责任的情形。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是减轻责任,但不是免除责任。(3)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支付。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2、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1)环境污染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污染者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污染行为引起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责任。(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情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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