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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二)

2021-06-02 09:41:4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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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二)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民法常考点

  (一)善意取得制度

  1.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不仅如此,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法律效果

  与动产不同的是,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则不受影响,仍然存在于登记簿中。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真题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卷三,第7题)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查遗失物、善意取得。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其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有主物——该奇石的所有权。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小结:

  善于取得制度,考试中考察的重点是其构成要件。在学习该知识点时,同学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善于取得的前提: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2. 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于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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