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09:39: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公务员考试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四)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一)绑架罪
1.含义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
1.含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包括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
1.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一)绑架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1.在于是否使用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方式索取财务。
2.绑架罪限定于使用绑架、扣押人质的方式来非法勒索财务;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是使用绑架、扣押人质方式之外的方式来勒索财务。
注意 1.如果行为人以谎称绑架人质的方式索取财务的,仍然属于敲诈勒索罪。
2.如果行为人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绑架人质,致人质死亡或者杀害人质之后,向与被害人有关的人员谎称人质仍然或者,继续勒索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二)诈骗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得处分财务;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和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务。
真题: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陷入认识错误并据此处分财产的并非被害人乙,而是第三人交警丙。也就是说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B说法正确。秘密窃取,即以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C说法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D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且威胁是以恶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本题中,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公务员考试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四)】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