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11:20: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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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承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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