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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行政赔偿

2021-04-08 10:35: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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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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