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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犯罪的类型

2021-04-08 10:18:3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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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种类

  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本节仅对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两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作进一步的阐述。

  二、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具有下列特征:(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4)本类犯罪的客体,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具体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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