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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行政程序

2021-04-08 10:24:1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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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即严格遵守程序规范。(2)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程序的一般原则,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采用的程序必须尊重人权,即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除非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4)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均是行政违法行为,应予撤销。(5)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其具体内容为: (1)行政机关的活动,包括法规、意见、命令及官方记录,除依法须保密或特殊情况外,能公开的应尽量公开,为相对人所了解。(2)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尤其是进行宏观决策时,要保证公民的参与。如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进行广泛调查等。(3)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方查阅或抄录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允许相对方中请复议或中诉以获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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