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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1-04-08 11:19:1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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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 8 条第 2 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力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力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且精神正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 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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