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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2021-04-02 09:57:1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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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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