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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2021-04-01 10:12:4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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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法律对于长期失踪的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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