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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

2021-04-01 10:04:4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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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三、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合同法》第l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一是发布悬赏广告: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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