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1 10:06: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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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
一、物及物权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变动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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