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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责任

2021-04-01 10:07: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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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不能够为其他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2.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过错。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方。但在特定情形下.由受害人方举证加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示公平,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此谓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非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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