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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

2021-04-01 10:01: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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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2.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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