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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概述

2021-04-01 10:25: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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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  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5.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只是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7.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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