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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2021-03-22 19:28: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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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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