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19:29: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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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①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②精神正常。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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