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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行政行为概述

2021-03-22 19:04:1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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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3)单方意志性,一般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正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力、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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