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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民事责任

2021-03-22 19:26:4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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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l) 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l) 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2)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平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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