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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财产继承权

2021-03-22 19:25: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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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其中法律规定的依据包括(l)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 抚养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其法定事由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力。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力;三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力。

  四、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这种继承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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