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2)
2015-08-19 10:5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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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性质
三、代理权的产生
四、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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