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2)

2015-08-19 10:5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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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性质

  三、代理权的产生

  四、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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