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9 08:57: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婚姻法和继承法考点
婚姻法和继承法高频考点
1、亲属、血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
亲属:由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事实婚姻条件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条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3、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婚约、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共同点(1)性质相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2)法律后果相同。婚姻被宣告无效和撤销后,均自始无效,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某些公益要件,违法程度较重,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欠缺私益要件,婚姻的效力未定。在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2)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当事人本人行使。(3)请求权形式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享有请求权的主体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间较短,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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