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9 08:55:4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刑法考点
刑法高频考点
刑法概述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涵 |
罪刑法定原则 | 禁止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
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 | |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不确定刑) | |
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
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到任何歧视 | |
罪刑相适应原则 | 无罪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 责任范围 |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
16周岁以上 |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16周岁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 14周岁以下 | 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 14-18周岁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
|
精神病人 |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间歇性精神病 |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 ||
生理功能丧失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醉酒的人 |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 |
3.关于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刑罚及刑罚裁量
1.关于刑罚的种类
适用 | 刑种 | 性质 | 一般期限 | 上限期限 | |
主刑 |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
管制 | 自由刑 | 3个月-2年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
拘役 | 自由刑 | 1个月-6个月 |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 ||
有期徒刑 | 自由刑 | 6个月-15年 |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上限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上限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
无期徒刑 | 自由刑 | 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 |||
死刑 | 生命刑 | 剥夺生命 | |||
附加刑 |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 | 资格刑 | 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
罚金 | 财产刑 | ||||
没收财产 | 财产刑 | ||||
驱逐出境 | 资格刑 |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刑法考点】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