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1:48:4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城华图
教师资格证中小学综合素质教师法考点
考点一:总则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考点二: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考点三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考点四: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点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获取更多相关公考资料详情咨询白城华图——ht32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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