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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 民事权利4-双阳

2021-12-18 15:10: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双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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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 民事权利4-双阳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依法可以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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