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8 14:52: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双阳华图
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财产继承权4-双阳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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