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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财产继承权7-双阳

2021-12-18 14:47: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双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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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财产继承权7-双阳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

  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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