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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民法总则-民事责任

2021-08-24 08:37: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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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民法总则-民事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②主要是财产责任;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划分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①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益补偿,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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