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4:29: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三)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高频考点(三)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
(一)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1.“领域”:领土、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中国的海上石油平台也适用属地管辖。
2.“犯罪发生地”: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1)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如设置在国外的网站,却针对中国进行网络犯罪的。
(2)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注意:属地原则的例外。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原则
“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其他普通公民,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2.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3.普遍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律适用: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效力——溯及力
(一)刑法(包括修正案)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前提】当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同时:
1.禁止溯及既往:行为的时间决定了适用的法律
(1)行为人或者参与人(共犯)行为的时间
(2)不作为的情况下,指本来应当行为的时间
(3)后果出现的时间是不重要的
(4)持续犯罪的情况下,法律在行为过程中改变,此时,适用行为结束时有效的法律。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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