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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五)

2021-08-10 14:19: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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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五)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五)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下面总结了一些重要法律基本理论的高频考点,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刑法分则常考罪名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含义不同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二者都属于抢,区别在于一个在与劫,一个在于夺。

  2.社会危害性不同

  (1)抢劫罪: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它既侵害了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财产权利。因此抢劫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

  (2)抢夺罪: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害财产权利上。

  注意:二者都属于值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抢劫罪社会危害程度大于抢夺罪

  3.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

  (1)抢劫罪: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主要在于被害人身上,抢劫者通过暴力打击、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作用于被害人身上(包括心理),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对财产的非法占有。

  (2)抢夺罪: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主要在于财物上,抢夺者往往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暴力,在他人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财物。

  4.犯罪标准不同。

  (1)抢劫罪:抢劫社会危害性大,只要属于抢劫就算犯罪。

  (2)抢夺罪:而抢夺危害性较小,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按最新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二)“飞车抢夺”

  现实生活中,飞车抢夺该如何定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真题: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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