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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2021-07-31 09:38:5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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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⑤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④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①股东大会的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

  ④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股东的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 / 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 / 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 / 3 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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