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09:36: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银行招聘: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 10 条具体要求。
2010年12月29日,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1.净资本。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000 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 000 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3.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20%。
三、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1.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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