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09:37:0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吉林银行招聘: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知识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并要求其报送股票承销及相关业务资料。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第二,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第三,在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 第四,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三、保荐制度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 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2.保荐期限
①尽职推荐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止。
②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3.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4.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两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两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在 6 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1.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2.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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