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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一).

2021-07-19 16:47: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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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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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1.保险业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

  2.主要监管职责

  (1)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①整顿原因

  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②整顿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

  【注意】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③整顿结束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①接管原因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②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③接管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④接管结束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二、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财产性质 法律要求
独立性 (1)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2)合伙人出资后,合伙人丧失所有权,出资财产归合伙企业 【财产权益】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完整性 (1)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对外有效,对内赔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知识点: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全体均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异议权 ①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 报告义务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全体合伙人 同业竞争行为禁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同本合伙企业交易行为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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